我公司在全国设立有全资子公司,销售我公司产品。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我公司准备与子公司签订一个合同,规定本月发货,30天内开发票和付款(即月结)。这样也便于我公司统计发货数。请问总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签订月结合同,对缴纳增值税时的纳税义务时间有什么影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即合同约定本月发货30天内付款)的当天;但是若企业先开具发票的,为发票开具的当天。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