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综上,企业符合上述规定的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销售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一般纳税人)或通用机打发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第一条(财税字[1995]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