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问题答疑 » 涉税问答 » 增值税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问:我公司为生产型外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从事内销增值税应税业务又有部分来料加工免征工缴费增值税业务,请问我公司应如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7  浏览次数:275
核心提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由于贵公司来料加工免征工缴费增值税,因此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部分,应按上述规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