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签订的环保脱硫工程总包合同,合同中单独注明设计费、设备费、建筑安装、调试金额。此行为涉及了提供建筑、安装设备劳务和设计、调试技术服务劳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缴纳营业税。建筑安装应按“建筑业”3%税率;设计、调试技术服务应按“服务业”5%税率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并分别开具“建筑业”和“服务业”发票。
公司提供的安装设备若不属于自产的设备,不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对销售自产货物缴纳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缴纳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