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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金融企业在办理业务同时收取的凭证工本费在其他应收款里核算,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3  浏览次数:336
核心提示: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文件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时代收的邮电费也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金融企业在办理金融业务同时收取凭证工本费,既涉及金融劳务又涉及货物凭证,为混合销售行为,收取的凭证工本费视为提供金融劳务,缴纳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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