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主要生产及销售汽车配件。因为客户和我公司在同一县市,并且当月我公司只是按照订单的数量发货,转月根据客户上月的对账单进行确认收入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在上月末,我公司需要按照出库数量计算销售额缴税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确定纳税义务时间。如符合在销售当月确认收入的,无论会计如何核算,也无论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国税发[2006]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