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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应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7  浏览次数:406
核心提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规定:    (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规定:

  ……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规定: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因此,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应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申报纳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国税函[2004]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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