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二条关于报刊发行征税问题规定: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财税字[1994]2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