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三款: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若贵单位是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三款(财税[2005]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