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二)款以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该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购进货物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变质,应扣除残值收入后,确认为非正常损失,按购进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