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问题答疑 » 涉税问答 » 增值税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问:我们公司同时经营国内生产销售和国内转厂出口两种业务,用于上述两种业务购进的A机器进项税额已抵扣。现要公司打算将A机器专门用于国内转厂生产业务,A机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376
核心提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是指同一项固定资产同时用于应税项目、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等。由于国内转厂业务目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你公司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转变用途用于免税项目,应作相应进项税额转出。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其中,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财税[2008]170号)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