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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以销售汽车为主。最近,我公司重新装修汽车销售展厅,所耗用的装饰材料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些装饰材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423
核心提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实施细则》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上述公司装饰汽车展厅所耗用的原材料,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的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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