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的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所以,你企业发生的外卖行为,应按规定单独核算,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