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属于中国中铁下属施工企业,与中国交通集团下属施工企业共同承担同一条铁路的施工任务。我单位业务内容是生产水泥预制构件,中交集团任务是铺设安装我单位生产出的水泥预制构件,请问我单位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水泥预制件用于铁路施工并由其他单位安装,属于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