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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部分地区的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农村电网维护费改为由电网公司或者农电公司等其他单位收取,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否可以继续免征增值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394
核心提示: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继续免征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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