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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司预对现有设备(原值3000万)进行自动化技术改造,金额大约100万元,主要对其中央控制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由供货商提供电脑和相关电路设备,以及相关控制软件系统。但是改造方就提供了两台触摸屏计算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270
核心提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规定: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规定: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您企业对固定资产的升级改造,不属于税法规定需要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和“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此次发生的升级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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