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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上市公司,近日股东大会决定将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209
核心提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因此,公司以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国税函[20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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