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四条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因此,在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的前提下,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则应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国税函[2009]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