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取得的红利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即可以全额作为免税收入申报,不区分来源为被投资企业投资前还是投资后实现的净利润。此规定与财会[2009]8号文件规定一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