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公司2010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的条件,而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本公司的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在哪栏填报这扣减50%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的规定,所得可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38栏“其他”中填报当年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金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