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2009年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在当年通过审核,但2010年3月份才拿到证书,证书上的发证时间是2009年10月份。在2010年3月份拿到证书后,我公司到税务局做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的备案。我公司在汇算清缴2009年的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按15%的优惠税率?如果可以,我公司前四季度皆按20%的税率(特区过渡税率)计算预缴的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按15%税率计算的差异(或多或少)如何处理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依据上述规定,证书上的发证时间2009年10月份应为认定批准的有效期。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自2009年当年开始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已缴部分作为预缴税金处理,多退少补。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国税函[2009]2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