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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将自产产品发给员工作为福利,请问企业所得税是否要作视同销售处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228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国税函[2008]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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