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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在同一市不同县区分别成立了几家分公司,按要求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汇算缴纳。对于福利费、教育经费、对外公益捐赠和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扣除额是以总分机构合并后的收入总额乘以相应比例计算,还是只以分支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3  浏览次数:612
核心提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上述公司应该按照总分机构实现的收入总额,乘以相应比例计算扣除限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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