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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0年1月1日之前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果适用财税[2009]59号文件有关特殊税务处理规定的,企业是否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有关要求补备相关资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277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规定,《企业重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规定,《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年度、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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