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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股东用专利技术投资入股,作为无形资产,请问这个无形资产如何摊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566
核心提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五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五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六十六条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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