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的职工,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除支付的符合规定的基本保险或补充医疗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发生的保险部门报销之外的费用个人自付,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支付的职工伤残补助金,对于在职职工,属于职工困难补贴或救济费范畴,企业所得税前可以作为福利费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