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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现有两家外商独资企业,分属不同的境外投资方投资(该两个投资方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若这两家外商独资企业进行吸收合并,在不考虑商业目的、实质经营活动的变化、重组后的持股期限因素下,即排除了《财政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3  浏览次数:409
核心提示:外商独资企业合并如何适用特殊税务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第七条规定,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两家外商独资企业分属不同的境外投资方投资(该两个投资方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两家境外投资方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但不属于一方直接控股另一方,不符合“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的规定,因此,不适用特殊重组的规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七条(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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