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企业本年1—5月发生福利支出,是冲减了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未形成当期费用。当余额用完后,6月份再发生福利费,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在费用中列支的福利费限额是以全年的工资薪金总额为基数。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国税函[2009]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