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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税[2009]133号规定的2010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已经执行到期了,请问2011年度还有相关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327
核心提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为巩固和扩大应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因此,贵企业如符合相关条件,则可继续按财税[2011]4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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