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化肥生产企业属于上述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可以加速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1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国税发[2009]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