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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从事制造业,利用闲置资金,通过募集方式购得一家企业的原始股票,后将所投资的股票对外转让,取得转让所得,这部分转让所得能否按照有关规定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309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凡企业符合上述规定(集团公司总部)所取得的收入,都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八条(国税函[20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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