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八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的民办高校属于免征营业税,其企业所得税应由地方税务局管辖,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国税发[2008]1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