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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是一所民办高校,免征营业税。我单位2009年有技术转让收入800万元。根据所得税相关规定,500万以下免税,超过部分300万征税。请问300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向国税申报还是向地税申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252
核心提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按税法规定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八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的民办高校属于免征营业税,其企业所得税应由地方税务局管辖,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国税发[2008]1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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