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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如何确认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212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公告)规定,自2010年12月5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公告)规定,自2010年12月5日起: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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