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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企业所得税分季预缴,第四季度的所得税已经申报,第三季度因为失误少申报了,是否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再作调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332
核心提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企业所得税应当分月或分季预缴,贵企业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不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调整,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第三季度税款,并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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