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问题答疑 » 涉税问答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问:总分机构均在青岛市的汇总纳税企业是否可核定征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67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因此总分机构均在青岛市的汇总纳税企业也不得核定征收。对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有效证据证明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条件的,可以核定征收。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国税函[2009]377号)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