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因此总分机构均在青岛市的汇总纳税企业也不得核定征收。对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有效证据证明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条件的,可以核定征收。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国税函[2009]3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