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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来自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抵免。此规定是否仅限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如果没有签订税收协定也可以抵免,为什么还要签订避免重复征税协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3  浏览次数:481
核心提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是否受税收协定限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号公告)规定,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1.可以适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包括两类: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境外税额直接抵免和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根据上述规定,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不受是否签订税收协定的限定条件。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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