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所以,你单位的境外收入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按相关规定在抵免限额内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