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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发生一笔借款全部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当月产生借款利息是否要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81
核心提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国税发[2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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