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应归属于上述公司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国税函[2010]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