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您企业分支机构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国税发[200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