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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烟、酒类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比例是多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60
核心提示:  答:我国目前对广告费用和宣传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有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一般规定适用所有的企业,特殊规定是针对某些

  答:我国目前对广告费用和宣传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有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一般规定适用所有的企业,特殊规定是针对某些行业适用。

  我们先看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假如没有特殊规定,则烟草、酒类企业应该适用一般规定,也即,卷烟、酒类企业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但是,烟草企业是有特殊规定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第一款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款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从上述文件看,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是不能扣除的。从上述文件的第一款还能看出,酒类企业不能按饮料适用特殊规定,也即,酒类企业适用15%的比例作税前扣除处理。

  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单独对酒类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比例另外做出规定,酒类单位应按上述15%的规定执行。

  但是还要注意,上述72号文的第四款明确: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也即,烟草企业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仅仅适用3年:2008年到2010年年底,2011年是否适用,还需拭目以待,看总局的后续规定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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