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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伙企业分配股息如何纳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15
核心提示: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了B合伙企业(占权益分配比例80%),B合伙企业投资了C公司。目前C公司向B合伙企业分配税后利润1000万

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了B合伙企业(占权益分配比例80%),B合伙企业投资了C公司。目前C公司向B合伙企业分配税后利润1000万元,B合伙企业包括分回的1000万元股息红利,累计亏损500万元。B合伙企业把1000万元分配给投资人,A公司获得分配800万元,如何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A公司获得的800万元是否需要纳税,400万元(500×80%)的亏损如何汇算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作为B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B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1000万元,根据投资比例分得800万元,应作为A公司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其他亏损不得抵减分得的800万元股息红利所得。

  A公司分得的800万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我们理解,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缴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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