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问题答疑 » 涉税问答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问:我公司2009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颁发了证书,有效期3年。如果我们在2010年技术投入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再认定的标准,是否只对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影响,而对继续享受15%优惠税率没有影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54
核心提示: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规定,享受减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当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以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者虽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是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当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国科发火[2008]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