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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在2011年1月汇算清缴时,发现少提了2009年及2010年的固定资折旧各5万元,2010年少提的折旧因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调整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那么2009年少提的折旧如何处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184
核心提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对于以前年度应当计提而未计提的折旧等费用,如果企业会计上已作补提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不在补提年度调整,而应追溯到应当计提、摊销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会计上未作补提处理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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