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如果企业符合以上免税条件,需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提交以下表格及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②提供年度企业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明细表(包含每个投资企业名称、投资开始时间、取得投资收益时间、投资收益金额、投资企业是否是上市公司等信息)及相关凭证。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