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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我公司在2009年度取得子公司分回的利润,请问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是否需要就该投资收益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如需备案,需提供哪些资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24
核心提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如果企业符合以上免税条件,需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提交以下表格及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②提供年度企业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明细表(包含每个投资企业名称、投资开始时间、取得投资收益时间、投资收益金额、投资企业是否是上市公司等信息)及相关凭证。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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