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6号公告)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当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国债,应当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6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