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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外合资以及外商独资的研发中心,在中国设立,可以享受哪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土地的优惠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193
核心提示:  答:中外合资建立的研发中心与外商独资的研发中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一样的,目前没有土地方面的优惠税收政策。  主要的

  答:中外合资建立的研发中心与外商独资的研发中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一样的,目前没有土地方面的优惠税收政策。

  主要的优惠政策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再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请问如何理解条款规定的“符合条件”?

  再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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