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53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但开发产品完工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时,已作为计提基数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重复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问: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能否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核心提示: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53号
下一篇:问: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作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如果发票金额与暂估金额不符且12个月是跨年度的,影响的折旧如何进行调整?是通过申请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