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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能否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95
核心提示: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53号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53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但开发产品完工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时,已作为计提基数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重复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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