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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开办一间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其企业所得税是否要进行汇算清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27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国税发[200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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