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该公司收回的欠款应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